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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65个项目清单 | 山西晋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实施方案

时间:2019-07-22 13:36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

(五)综合管控面源污染
 
  25.推进城市园林绿化。2019年12月底前,新增城市绿化面积170万平方米。[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国土绿化。2019年12月底前,新增造林面积35万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6.加强矸石山治理。2019年12月底前,全市矸石山达到治理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建立施工扬尘动态管理清单,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均需在扬尘作业场所和工地车辆出入位置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应包括对工地作业现场和车辆进出情况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应用,现场在线监控PM10小时均值达到250μg/m3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扬尘作业。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重点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部位的扬尘污染管控。2019年12月底前,市城区城市道路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县(市)城区达到91.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分别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8.实施降尘量监测。开展降尘量监测,定期公开通报降尘量监测结果。降尘量超过国家考核标准(9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区、市)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落实降尘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强化农业源污染管控。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19年我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2019年12月底前,农药使用量与前三年平均使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1%以内;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2%以内。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设施配套率由2017年的80.62%增加到95.18%。[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畜牧兽医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发挥乡镇(街道)网格化监管作用,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巡查检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31.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2019年10月1日起,未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予以停产治理。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市、县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市、县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2019年10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各县(区、市)可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供气、供热能力确定限产比例。国家和省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市)要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非公路运输方式的企业。其中,焦化企业必须采取干法熄焦。
 
  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2019年7月底前,各县(区、市)完成错峰生产方案的制定,列出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将错峰生产要求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错峰生产的执行内容,确保可操作、可核查。纳入错峰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计划调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2.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能力。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预警预报分析的精准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和联合会商机制。2019年8月底前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提高到20%、30%、40%,减排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要提前响应、及时预警、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落实方案应于本方案印发20个工作日内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严格责任落实
 
  各县(区、市)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目标导向,及时安排部署本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对县(区、市)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各相关企业要落实治理污染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秋冬季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工业企业要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台账,同步配套环保设施中控系统,接入主要设备运行参数、电流、污染物排放等数据,确保设施运行可核查。
 
  (三)加强调度督办
 
  各县(区、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任务台帐,一企一档,一事一档,实行销号管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度、分析,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对进展缓慢的县(区、市)和市直单位进行重点督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严格执法监管
 
  坚持铁腕治污,采取点穴式、机动式等方式,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执法监管。通过开展焦化行业大气执法专项检查、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执法等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错峰生产及应急减排中弄虚作假、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对于主观恶意的(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过排放标准2倍以上的、屡罚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的,采取停产治理措施。重污染预警期间,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严格落实总量和标准“双控”制度
 
  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为抓手,坚持总量和标准双控、标准服从总量的原则,突出市、县建成区污染管控,对市、县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水泥、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年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其他区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钢铁、水泥、焦化等企业生产设施全年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2019年9月底前各县(区、市)完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变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强化督察问责
 
  开展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2019年实现11个县(区、市)和晋中开发区市级督察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开展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质量双考核制度。对县(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不降反升的、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在2019—2020年秋冬季期间,继续开展二氧化硫管控,在非采暖期开展颗粒物管控,对管控期间严重超标的县(区、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号)要求,对本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有条件的县(区、市)要加强对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进精准治污
 
  强化精准施策。充分依托“一市一策”专家团队,深入开展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研究、PM2.5和O3精细化来源解析,更新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提升区域整治“一市一策”及工业企业“一企一策”错峰生产、错峰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差异化管理,坚决避免“一刀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坚持标杆引领。各县(区、市)要从工艺水平、能耗水平、治污水平、排污水平、运输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积极培育和筛选不同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绿色标杆企业,引导企业主动对标一流,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除尘设施(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除尘器、生物降尘等)和脱硫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做到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科学管控。有条件的县(区、市)要加强大气环境热点网格和环境空气质量微站建设,并覆盖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充分运用企业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环境空气质量微站、激光雷达、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不断提升对环境空气质量管控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将重点排污单位用电量纳入监控范畴,把用电量变化情况作为判定企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参考依据。加快推进VOCs环境监测和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将VOCs排污单位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在乡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强化资金支持
 
  加强对钢铁和焦化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炉窑淘汰和治理、锅炉综合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取暖改造等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以及大气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来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和科学研究基础能力建设、大气环境专项执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政策效益评估、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为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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