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6 10:51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3.18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9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0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扩、改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
4.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
4.3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1 印刷生产过程中所有涉及VOCs产生的环节,均应有负压收集系统,将产生的VOCs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VOCs处理设施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5.2 油墨、清洗剂、润版液、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5.3 建立并实施厂内润版液统一配给系统,集中配制,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5.4 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废弃容器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内,定期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5.5 企业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建立含VOCs的原辅料存储、转移、使用台账,形成印刷品类型、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6 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识。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建设满足HJ/T 397相关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6.1.2 新建印刷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设置采样孔;现有印刷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
6.1.3 污染源监测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要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按照HJ/T 55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要求执行。
6.1.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 75、HJ 76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2 分析方法
按照GB/T 3186的规定对即用状态印刷油墨进行取样,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监测按照表3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按照表4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7.1 企业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2 本文件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我省地方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执行。
7.3 即用油墨VOCs含量限值可参考附录B进行评价。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A.1 总则
为提高非甲烷总烃测试效率,根据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便携式测试仪使用方法及已有文献资料制定本附录内容,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现场测定可依据本附录进行监测。
A.2 方法原理
废气样品分别进入总烃检测单元和甲烷催化转换单元(甲烷催化转换单元能够将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有机化合物全部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以下简称FID)分别测定总烃及甲烷的含量(以碳计),两者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以碳计)。
A.3 干扰和消除
A.3.1 废气中的颗粒物可通过采样管滤尘装置消除或减少。
A.3.2 以除烃空气测定氧的空白值,在测量时通过自动扣除氧峰干扰。
A.4 标气和材料
A.4.1 零气
除烃空气:总烃含量≤0.2mg/m3(以碳计)。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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