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9 11:07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4.1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
表1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
4.3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 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5.1 家具制造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使用的水性涂料需满足国家HJ 2537的相关要求。
5.2 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涂料必须按照涂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
5.3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5.4 溶剂型涂装应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涂装作业的有机废气应做到有效收集并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达标排放;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5.5 调漆间、烘干间或晾干房均应加装密闭排气系统和管道,保证无组织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6 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识。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建设满足HJ/T 397相关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6.1.2 新建家具制造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改(扩)建家具制造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
6.1.3 污染源监测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相关要求执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照HJ/T 55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6.1.4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 75、HJ 76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2 分析方法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
表3 污染物分析方法
7 实施与监督
7.1 企业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2 本文件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我省地方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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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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