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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9-08-02 13:44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日前,湖北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

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8日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

涉及跨省域的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分级调控的原则。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可根据预测可能达到的预警级别,提前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效果。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

相邻区域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合作,互通信息,共同防范,协力应对。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责任。

宣传部门: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组织相关企业编制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负责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经信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同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等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大气重污染应急所需资金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大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力度;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

住建、自然资源、城管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储备用地、矿山开采、混凝土搅拌站、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维护维修(含掘路)、“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车)运输扬尘、露天焚烧、烧烤严控以及房屋立面整治、桥梁等城市设施维护涂刷作业等应急保障预案。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保障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气象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责任。

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跟踪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视情况发布预警通知。

第七条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和细颗粒物(PM2.5)、优良天数比例等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低于考核进度要求的城市,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考核预警。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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