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02 13:44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结束后,市(州)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评估内容重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应对效果等。
第二十条 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城市应急预案修订、评估工作开展抽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情况、重污染天气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第二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和考核问责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未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警,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按照《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规定,对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落实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定义,所称空气质量指数、优良天气、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相关定义。
第二十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参考本办法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实施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响应条件等内容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统一,预警响应条件应严于或等同于本办法设置要求。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解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保护公众健康。2019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
二、主要内容
(一)提出了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条件。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城市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考核预警:
1.当年1-6月PM2.5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10%以上;
2.当年1-6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6个百分点以上;
3.日常工作调度和检查中发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工作推进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在环境保护督察或其他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发现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
(二)明确了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解除条件。
被预警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考核预警通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预警响应整改方案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月报送整改落实进度。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被预警城市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自动解除考核预警:
1.当年1-10月PM2.5累计浓度均值同比改善幅度达到年度目标改善幅度;
2.当年1-10月优良天数比例同比改善幅度达到年度目标改善幅度。未自动解除考核预警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考核预警响应措施维持至当年12月31日。
(三)统一了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
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
(四)规范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
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应实时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针对污染主要原因,强化相关措施;
适时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
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实时跟踪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预报结果。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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