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1 10:59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3.1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 排气为基准。 3.12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mg/m3)。
3.14 处理效率 processing efficiency 处理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1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3DB 41/XXX—XXXX 4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1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执行时间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4.2 原辅材料要求 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 计算)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3.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4.3.3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 相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4.4.2 企业厂区内任何1h挥发性有机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物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5.1.4 现有印刷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 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新建印刷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 施的进、出口设置采样孔。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 管上设置采样孔。
5.1.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 次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5.1.6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 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2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32 的规定执行。
5.2.2 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照HJ/T 55的规定执行。
5.2.3 企业厂区内监控点的设置应符合GB 37822的规定。
5.2.4 分析方法 按照GB/T 3186的规定对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进行取样,印刷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检测按照 表5执行;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按照表6执行。
5.2.5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河南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应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 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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