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1 10:59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河南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
6.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6.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 平均浓度超过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 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 平均 浓度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5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录 A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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