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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9-12 10:38

来源:生态环境部

6.5.3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6.5.3.1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制定检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GB8798等标准的要求。

6.5.3.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宜在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锅炉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可靠稳定运行。

6.5.3.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5.3.4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5.3.5企业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7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7.1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锅炉排污单位选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时宜综合考虑许可排放限值、燃料性质、炉型,及实际应用情况等。具体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表2。

7.2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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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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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表5。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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