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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时间:2019-09-27 10:39

来源:汕头市政府

日前,汕头印发《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全文如下:

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加快推进汕头市VOCs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广东省下达的汕头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和《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结合汕头市VOCs污染防治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和《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指导,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以VOCs减排为目标,建立和完善涵盖工业源、移动源和面源的VOCs整治体系,按照“消化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的方针,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减排任务,控制VOCs区域总量,合理落实重点地区的VOCs减排,强化重点行业和关键因子减排,着力提升VOCs监管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实现汕头市VOCs总量的削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提升。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汕头市VOCs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VOCs防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现役源VOCs比2015年减少1.33万吨,其中,现役工业源VOCs重点工程减排0.34万吨以上。

重点推进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家具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电子产品制造等重点行业的VOCs综合整治任务。到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汕头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任务;到2020年底前,完成市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任务。

二、加快涉VOCs产业结构调整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以“最优的设计、先进的设备、最严的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VOCs排放总量进行管理,并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动态管理VOCs总量指标,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化工医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将替代方案落实到审批过程中,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纳入环境执法管理。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按照要求填报VOCs指标来源说明。(“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工业企业2016年1月1日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等量削减替代项目减排量需在实现本方案减排目标的基础上落实,列入本方案减排目标1.33万吨的项目减排量不作为等量削减替代量。

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快“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VOCs整治

结合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中涉VOCs的企业(场所)排查和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内“散乱污”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分类处置。

根据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中涉VOCs的企业(场所)情况,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严格落实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中涉VOCs的企业(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复查巩固整治成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汕头供电局)

(五)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鼓励VOCs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加强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在夏秋季等臭氧污染易发时段实施限产或停产的错峰生产,减少含VOCs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企业要制定强化减排调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结合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将VOCs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特殊情况下,依法合规对工业企业提出实施错峰生产的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三、加快实施固定源VOCs污染防治

(六)建立完善重点企业台账

重点推进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家具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电子产品制造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按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管系统填报要求,分阶段组织涉VOCs排放企业进行填报,9月底前完成汕头市VOCs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市级重点监管企业、2016年后审批的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及VOCs排放量占工业源排放总量90%以上的工业企业填报。建立完善企业台账,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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