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23 11:37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前,杭州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稿)。其中提到,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16.5万元/套。详情如下:
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全面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水平,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促进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每年下达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补助的资金;
(二)市财政在市级环保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的资金。
(三)其他可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的资金。
二、 补助对象
1、列入2019-2021年全市范围内按照市环境管理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
2、在杭州社会化运营第三方专业单位。
3、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的,不得重复补助。
三、补助条件
(一)建设改造资金补助条件
凡列入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应建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其他国家省市要求安装的(“三同时”项目除外),且按标准或规范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任务、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规范要求实现联网(联入杭州市级监控平台)的企业。
(二)运行经费补助条件
1、验收及联网要求:运营单位负责运维的站点须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规范要求实现联网(联入杭州市级监控平台);
2、运行维护质量要求:运营能力(包括实验室能力、备品配件、人员技术力量、管理制度等)和运营质量达到《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管理考核方案(试行)》的考核要求,综合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
3、运营管理要求: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且在杭州市范围内有运营业务的社会化第三方专业运营单位。
四、资金补助标准
(一)资金补助和安排要求
各有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的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补助资金。
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新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聚集区)、富阳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其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属地财政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
对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等企业,其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属地财政按项目总投资额的40%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
(二)建设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对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的投资(新建包含采样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单元等单元;改造相应单元和加装其它自动监测仪器设备,下同)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按计划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补助;对超年度计划3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的95%予以补助(即市本级补助为28.5%);对超年度计划4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的90%予以补助(即市本级补助为27.0%);对超年度计划5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的85%予以补助(即市本级补助为25.5%);对超年度计划6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取消补助。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按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验收并审计后补助。
项目补助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为依据,经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
(三)运行资金补助标准
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运营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根据综合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金额,按照综合考核得分比乘以实际运营合同总金额的30%或20%给予补助,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不予补助。
其中:在运营过程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一次,废水在线运维扣除补助25万,烟气在线运维补助扣除40万,VOCs在线运维补助扣除30万,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项目补助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项目总运维费(不含增值税)为依据,经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
(四) 建设改造市级财政最高补助标准
1、废水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
下列最高补助标准(按照总投资30%计,下同),以下面配置为依据计算:一是在线测量分析仪表为高品质的进口在线分析设备,仪器应具备自动零点、量程校正功能和多量程功能;二是水质自动采样器具有采集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混合水样、超标留样及报警、冷藏样品、自动清洗、排空混匀桶、保护样品及记录和通讯的功能;三是系统应满足HJ/T15、HJ/T367、HJ/T96、HJ/T377、HJ/T101、HJ/T102、HJ/T103、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72和 HJ/T 212的要求。
(1)新建或改造COD、氨氮、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0万元/套。
(2)新建或改造COD、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6万元/套。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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