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23 11:37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补助程序
按照“先建设、后补助”和“先运营、后补助”的模式,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验收情况和考核结果,于每年年初或年中对上一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一)补助申请
满足补助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建设资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区、县(市)或管委会配套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证明或文件复印件;
(4)项目设计方案、工程决算资料或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须提供发票);进口分析仪表或采样系统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
(5)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比对报告和调试后至验收前的在线监测系统各参数时均值数据电子版;
(6)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7)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合同和视频合同复印件;
(8)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9)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运行资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负责运营站点的运营合同;
(4)负责运营站点和运营费用汇总清单并加盖公章(表式附后);
(5)运营的年度报告;
(6)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综合考核结果的文件;
(7)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8)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材料审核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补助工作负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申请补助的单位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审核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
(三)资金拨付
各运营单位和市本级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在接到杭州市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批复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开户银行、账号和收款收据,由市财政局国库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区、县(市)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拨付给当地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相应程序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跟踪反馈制度,对项目实施督促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全额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补充事项
纳入补助范围的运营单位,向委托单位收取运行费用时须扣除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补助比例后收取运行费用,同时应在运营合同中予以明确。(如市级财政补助30%,区(县、市)财政补助30%,则运营单位只能向委托单位收取实际运营合同金额的40%)。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杭环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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