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09 11:24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河南印发《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家具制造业(C21)、金属制品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汽车修理与维护(O8111)企业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264—2008 涂装技术术语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1012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涂料coating
涂于工件表面能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
一类液态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2涂装pain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3.3工业涂装工序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预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
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4汽车整车制造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汽柴油车整车制造和新能源车整车制造的总称。
注:改写GB/T4754-2017,表1中的C361。
3.5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注:本标准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6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
质量浓度计。
3.7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
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8处理效率processing efficiency
处理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3.9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
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0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1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2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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