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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19-10-23 10:23

来源:晋中人大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及时清运,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八)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九)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抑尘措施;

(十)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覆盖,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维修以及管线铺设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开挖出的土堆及时清运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或者绿化。

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的,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除作业采取持续洒水、喷淋等方式进行湿法作业;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四)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拆除施工单位停止拆除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

(五)房屋拆除现场的车辆出口处内侧,铺设钢板或者硬化处理,并对出口遗漏的渣土进行清扫。清运作业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出口处设置洗车设施,对车辆漕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土上路。

第十七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抑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抑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覆盖或者绿化;

(五)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裸露土地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和未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的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二)禁止在道路路面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堆放粉状物料;

(三)及时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清洁;

(四)高速公路出口、城区过境路段、工业园区道路等重要路段、路口安装扬尘智能监控设施。

第十九条 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有机肥料、再生资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和石材建材加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保持清洁;

(二)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三)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

(五)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保持出入口周围一百米内道路的清洁;

(六)再生资源堆放场地硬化处理,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相关市容环境作业质量标准,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次道路实施无尘机扫,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需要,对道路进行洒水冲洗;

(二)过境国、省道实施无尘机扫等有效的降尘抑尘措施;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采取有效的降尘抑尘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一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

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硬化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铁路沿线、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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