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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19-11-01 11:25

来源:呼和浩特市政务公开

日前,呼和浩特印发《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情如下: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呼政发〔2019〕12号)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有效改善秋冬季节空气环境质量,彻底解决季节性大气污染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深入实施锅炉提标改造,严控露天焚烧,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展散煤、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强化压力传导,持续推进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行量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二)目标指标

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9 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年4月15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2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5%。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要求,细化分解年度任务,确保按时完成。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对全市铸造、砖瓦、陶瓷、耐火材料、石灰、独立轧钢、铁合金、化工、煤炭洗选等企业进一步梳理,按照“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实现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的显著提升,整治完毕的企业,要实现厂房标准化、无组织排放全面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改专项行动方案》,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 年 12 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号)要求,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 24 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对已按期完成整改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2020年12月底前,全市钢铁行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呼和浩特市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建筑陶瓷企业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 5.5 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7.提升 VOCs 综合治理水平。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呼政发〔2019〕40号),VOCs 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全部实现在线监控;VOCs 排放量较小的企业、6个灶头以下的餐饮业全部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全面加强含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VOCs 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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