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7 10:29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等法规政策的颁布和实施,VOCs污染防治工作已经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但是,受制于相关行业众多、管理经验不足、治理难度较大、技术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作用,我国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无论对管理部门、排污行业及治理企业等,都是需要重新审视和面对的问题。
日前,有网友针对VOCs治理问题,在广东生态环境厅留言:
问:VOCs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需要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规定,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均需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不能直排。 因此通过无组织直排是不允许的;同时,根据《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要求,新建涉及VOCs的项目,必须开展总量控制。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