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8 11:03
来源:平顶山人大
(六)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定时洒水;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并及时清掏,确保泥浆不溢流;
(八)遇到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作业、工程拆除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九)其他应当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网,防止产生高空飘尘;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湿法作业;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形成的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全部覆盖并在十日内清运完毕;十日内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到当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报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第十五条 市政公共设施、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表面采取不间断洒水、喷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路面开挖后应当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硬化的路面应当进行遮盖、铺装或者绿化;
(四)爆破作业时,在基坑上部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爆破后及时洒水;
(五)混凝土喷射作业时,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土地裸露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地管理清单,并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负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被责令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有关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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