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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河北发布水泥、平板玻璃、锅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时间:2020-03-16 10:26

来源:河北生态环境厅

3.10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GB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11]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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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原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生产工艺产尘点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氨水/液氨用全封闭罐车运输,配氨气回收或吸收回用装置,氨罐区设氨气泄漏检测设施;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等,保持清洁。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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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4.3废气收集与排放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HJ819、HJ988、环境监测管理、排污许可证等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1.5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质控。

5.2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 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

5.2.2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3分析方法

5.3.1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选取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5.3.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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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达标判定要求

6.1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排放超标。

6.2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正常工况下,对于玻璃熔窑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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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气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的玻璃出料量,按式(2)计算基准排放量[3000 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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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

6.6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7.3在任何情况下,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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