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10:52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红色预警:区域内3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96小时)以上,且预报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或预报AQI日均值达到500。
(3) 连片区域预警分级
黄色预警:省内7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省内7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省内7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达到500。
4.2 监测与会商
4.2.1 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环境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4.2.2 预报
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省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未来10天内变化趋势进行预报。
4.2.3 会商
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省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委员会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4.3 预警发布
4.3.1 城市预警发布
当预报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时,各市一般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报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报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3.2 区域预警发布
当预报达到区域预警启动条件时,黄色预警由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区域预警达到橙色以上启动条件时,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省专项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橙色预警由省专项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省专项指挥部总指挥长签发。区域预警信息由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通过
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一体化发布系统发布,相关城市接到区域预警通知后,按照区域预警通知要求执行。
4.4 预警调整与解除
4.4.1 城市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报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各市政府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已启动预警后,当预报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将进一步恶化,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调整与解除信息需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4.2 区域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域预警启动后,区域预警的调整和解除通知由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通过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一体化发布系统发布,各市接到区域预警降级或解除通知后,按照区域预警解除通知要求执行。
4.5 信息报送
(1)城市预警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市应于每日12时前将本市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视工作需要报省政府、生态环境部。
(2)区域预警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市和承担报送信息任务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2时前将本市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报省政府。视工作需要报生态环境部。
(3)一次应急响应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市需对本次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城市预警响应措施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提醒儿童老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应该实施防护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市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对清单中确定的黄色预警下的涉气污染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源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各市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源管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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