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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4-14 10:52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其他管控措施。严禁秸秆焚烧和露天垃圾焚烧,严控烟花爆竹燃放。

通过采取措施,各市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

Ⅱ级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必要时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停课。

(2)建议性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通过采取措施,各市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Ⅰ级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必要时其他单位可采取弹性工作时间;一般人群户外活动必须佩戴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必要时可采取车辆限号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进一步加大涉气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减排力度。

通过采取措施,各市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5.2.2 区域预警的省级层面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措施: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会同相关市做好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Ⅱ级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市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委员会参与会商,会同相关市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Ⅰ级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与相邻省(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6 预案管理

6.1 宣传

省、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2 培训

省、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6.3 督导

省级相关部门需随时对市级相关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4 应急工作年度总结评估

各市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果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案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6.5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市级应急预案文本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适时地进行修订,修订后须报送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市应急减排清单要根据各市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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