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6 10:12
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六)加强信息报送。3月底前,各市(县)、区报送VOCs专项工作方案、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清单和应急管控企业清单。4月底前,市工信部门扎口汇总79个清洁原料替代项目“回头看”情况清单并报市大气办。6月底前,各市(县)、区报送夏季臭氧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和第二批列入市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录。12月底前,各市(县)、区报送列入市第一批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124家企业的“一企一策”整治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估材料。
无锡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指导性意见(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提高整治成效,压降臭氧浓度,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国家、省相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等的要求,制定本意见(试行)。
一、总体原则
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替代、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一)源头替代
鼓励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在生产中使用不含VOCs或低VOCs含量的原料。使用含有VOCs的原料,其VOCs含量应当符合《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等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过程控制
鼓励在生产中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的环保型装备和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三)末端治理
1、废气收集系统对涉及VOCs排放的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合理确定排风风量,以较小的风量达到控制效果。对于外部罩,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按GB/T16758规定的方法测量吸入风速,应保证风速不低于0.3m/s(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设置外部收集罩的基本要求:产污源边缘距离收集罩边缘的长度L与产污源最远端距离收集罩的高度H,应满足L≥0.6H。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废气收集系统宜保持微负压状态,按照《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实施技术指南》的规定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泄漏检测值的标准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VOCs治理技术的选择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因素,结合设备投资与运行维护费用,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鼓励采用吸附、吸收、生物净化、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多种治理技术联合应用的工艺路线,除确保VOCs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执行。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3、VOCs治理设施技术要求
(1)吸附装置及其吸附剂选择、风速、接触时间和操作温度、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应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6-2007)、《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且方便吸附剂更换。吸收装置及其吸收液性质(如pH值、溶解度)、吸收液用量、空塔风速、液气比等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2007)》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停留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安装温度在线监控设备。如采用催化燃烧(氧化)装置,其工作温度、蓄热体使用寿命、设计空速、压力损失、催化剂更换周期等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15—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200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且方便催化剂更换;原位再生过程,用于脱附浓缩废气处理的催化燃烧(氧化)装置,须预留采样口以便于测试其独立净化效率且在线脱附燃烧尾气不得混排。如采用蓄热燃烧装置,需符合《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的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
(3)生物处理设施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滤床温度、湿度、pH值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4)低温等离子处理设施仅适用低浓度有机废气或异味处理,并应做好含爆炸性粉尘的预处理。设备外壳材质应为防腐材质;等离子模块应为SUS304或SUS316,厚度不小于2mm,工作过程等离子体应蓝色均匀放电并不得产生打火或拉弧现象和吸附作用,与设备箱体间应采取有效绝缘措施,禁止使用筒状结构,应为锯齿状栅板结构,并具有自动除尘和自净功能;电源应采用可根据废气浓度和风量自动调节的自适应电源。
(四)日常环境管理要求
1、当采用吸附回收(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离子体、高压静电等方法进行末端治理时,应编制本单位事故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开展应急演练。
2、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制定治理设施运行及维护的操作规程。
3、建立企业基本信息、产品工艺原料信息、特征污染物种类信息、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处理等信息档案。应记录原辅材料类别、使用量、产品产量和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废溶剂、废吸附剂回收等信息。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3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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