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8 10:00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69 固定污染源废气酞酸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药工业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中成药生产(C274)、兽用药品制造(C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C276)。
3.2
发酵类制药 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过程。
3.3
中药制造 produ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药物的生产活动。
3.4
医药中间体 pharmaceutical intermediates
专门用来生产药品的关键原料或产品。包括纳入医药工业统计制度中的所有医药中间体品种,参见附录A。
3.5
特殊药品 special medicine
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避孕药品、激素类药品、抗肿瘤类药品、强毒微生物及芽孢菌制品、放射性药品。
3.6
药物研发机构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ions
从事制药及药物产品研究、开发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测试室、研发中心等机构。
3.7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8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9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10
工艺废气 process vents
制药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配制、基因工程、合成、提取、结晶、离心、过滤、干燥、精制、包装、溶剂回收等工艺排气,以及真空泵等辅助设备排气等。
3.11
发酵尾气 tail gas from fermentation
发酵类制药生产过程中,从微生物发酵罐排出的含生物代谢物质的废气,也包括发酵罐清洗、消毒过程中向外排放的含污染物的蒸汽。
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3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确定核算VOCs质量占比时,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附录B、有关环境管理要求以及如下的准则进行预期分析,即20 ℃时蒸气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50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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