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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9-08 10:00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7.5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8 实施与监督

8.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除臭气浓度外,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臭气浓度为最大一次值,任意一次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可判定超标。

8.4 对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点监控限值,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均可判定为超标。

8.5 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除臭气浓度外,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臭气浓度为最大一次值,任意一次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可判定超标。

8.6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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