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9 09:30
来源:中国水网、天涯论坛
近日,中国水网获悉,山西吕梁市文水县人民政府诉山西鑫海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开庭,据了解,山西鑫海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山西鑫海),在2018年的中央环保督查中被查获,在督察组压力下,当地环保局处罚其20万元,水利局处罚其10万元。但是,随后,山西鑫海又注册了“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用后者缴纳了罚款,上演了现实版的“狸猫换太子”。
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山西省环保厅的陪同下,对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督察。
督察组发现,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私自停运了污水处理设备,将632.2 吨含油废水(应属于危废)送至没有危废处置资格的山西上德水务有限公司处置。另外,督察时还发现,山西鑫海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非法转移处置危废、未经公安备案购买硫酸等危化品、在厂区私自打深井盗采地下水等大量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南京环科院固废中心主任张后虎,在山西鑫海督查现场初步认为,632.2吨含油废水不属于普通工业废水,而应属于危险废物。
在中央环保督查高压下,2018年11月20日,文水县环保局对山西鑫海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并对其处以环保罚款20万元,并将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注斌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拘;文水县水利局,对其盗取地下水的行为罚款10万元。通过企查查发现,2019年11月21日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山西鑫海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且陈注斌不是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可在2018年11月,陈继先紧急注册了“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在企查查上可以查到),这个企业的名字,和“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名字基本相似。陈继先使用这个新企业的名字,在文水县环保局缴纳了20万元的环保罚款,企图李代桃僵,变相摘清实际犯罪的“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责任。在陈继先打给文水县环保局的报告中,也对这件事情做了介绍。而这个主意,据陈继先打给文水县环保局的报告,称是文水县环保局南安环保所所长岳宁的馊主意。
陈继先这么做的原因是因为处罚信息一旦上网,会影响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声誉、信贷、税收。尤其是该企业每年向国家申请大额数的免税退税,若被环保处罚,将不再享受这些政策优惠。
2020年春节后,文水县环保局相关人员,将《文水县环境保护局文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传到了环保部网站。这份处罚书,正是上次环保督查对“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而不是子虚乌有的“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这让陈继先父子非常恼火,于是将文水县环保局和文水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文水县环境保护局文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让山西鑫海如此鬼迷心窍的原因,是环境违法所带来的巨大成本。近几年,因为环保罚款,而被取消或者追回政府补贴的案例也不占少数。如曾另有两家龙头企业因环保罚款,被追回政府补贴。2019年,万邦达全资子公司因曾受3万罚款退还增值税1398万元;2020年,内蒙古冀东水泥因曾受15万环保罚款退回政府补贴1200余万元。
华北地区水泥龙头上市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全资子公司因环保问题于2017年和2018年受到环保主管部门10万元、5万元的罚款,导致母公司于2019年退回收到的政府补助12,50 多万元。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公告:因环保原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被环保主管部门处罚10万元、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退回收到的政府补助12,528,895.04元。
工业水处理行业的龙头上市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因其全资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3万元的罚款,导致该子公司无法享受 36个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须补缴补缴已退税款1400万、缴滞纳金200万。
北京万邦达全资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发布公告: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补缴税款的说明》。 根据税务核查,吉林固废于2017年9月受到吉林市环保局3万元的罚款,根据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财税[2015]78 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与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的沟通,确定吉林固废应退还自2017年10月起按上述政策已收到的返还增值税。2017年10月至今,吉林固废共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1398万元,公司已完成上述税款退缴工作,同时交纳滞纳金225万元。
以上有据可查的"悲伤栗子"再一次表明:千万不要把环境问题不当回事,搞不好环保可能要吃大亏。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中,第四条提出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文件于2015年7月1日生效。环境违法成本加大,进一步提示企业从业者在环境保护问题上,要警钟长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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