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8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时间:2021-08-23 13:19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六)开展面源治理,有效减少排放

15.推进油品储运销治理。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重点领域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并要求企业建立日常检查和自行监测制度。各设区市要每年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推进,省能源集团、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等参与)

16.加强汽修行业治理。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推进各地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应集中收集和治理。底色漆、本色面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其他上漆环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17.推进建筑行业治理。积极推动绿色装修,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推广装配化装修,优先选用预制成型的装饰材料,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应使用无溶剂涂料和水性涂料。(省建设厅牵头)

(七)强化重点时段减排,切实减轻污染

18.实施季节性强化减排。以O3污染高发的夏秋季为重点时段,以环杭州湾和金衢盆地为重点区域,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结合本地VOCs排放特征和O3污染特点,研究制定季节性强化减排措施。各地排查梳理一批VOCs物质活性高、排放量大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O3污染高发时段禁止或者限制VOCs排放的环境管理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等配合)

19.积极引导相关行业错时施工。鼓励企业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尽量避开O3污染高发时段。合理安排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道路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避开O3污染高发时段;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理,当预测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时,调整作业计划,尽量避开每日O3污染高值时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八)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强化治理能力

20.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继续开展城市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区域及城市大气环境PM2.5和O3协同监测网。综合运用自动监测、走航监测等技术,加强涉VOCs排放的重点园区大气环境监测及监控能力建设;石化、化工园区推广建设VOCs特征因子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1.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VOCs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各地对涉VOCs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强VOCs现场执法监测装备保障,2021年底前,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配备红外成像仪等VOCs泄漏检测仪、VOCs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2022年底前,县(市、区)全面配备VOCs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等设备。鼓励辖区内有石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配备红外成像仪等VOCs泄漏检测仪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VOCs综合治理作为“十四五”治气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建立健全VOCs治理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各设区市要组织对“十三五”VOCs治理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落实、落细“十四五”各项任务措施;各地要明确本辖区VOCs治理重点行业(企业),建立“一厂一策一档”制度。各级大气办(蓝天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实施、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强化协作、认真督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VOCs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策支持。研究制订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产业、财政、金融等激励政策,建立涉VOCs排放企业绿色积分评级制度,指导各地按评级实施分类或差异化管理。在相关设区市、县(市、区)开展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适时制(修)订化纤、制药、汽修、纺织染整、工业涂装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出台执行国家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VOCs排放监管,开展监测执法联合检查,对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生产,未按规定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VOCs排放措施,未建立和保存相关台账,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大对涉VOCs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经信厅等配合)加大环境保护税征管力度,积极研究推进对VOCs征收环境保护税。(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四)加大技术支撑。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解析、大气污染预报预警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开展VOCs排放源谱研究,提升大气环境VOCs源解析能力。加强政府、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治理协作,制定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技术指南(规范);支持科研单位组建技术创新联合体,促进成熟先进VOCs治理技术推广应用,帮扶指导各地和企业开展VOCs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科技厅等配合)

(五)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VOCs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VOCs治理责任感,大力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开展VOCs深度治理减排,践行绿色低碳发展。选择相关行业VOCs治理正面典型,加强宣传报道。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不再采购纳入高VOCs含量目录的产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倡导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打造示范引领企业,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设计和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文明节约的生活方式,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配合)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