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23 13:19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
1.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指导目录
2.LDAR数字化管理计划
3.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计划
附件1
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指导目录
注:1.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是指非溶剂型原辅材料。
2.鼓励在加工纸制造(涂布)、纺织印染(涂层)、合成革制造、皮革鞣制加工等领域开展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
附件2
LDAR数字化管理计划
注:1.开展LDAR的主要行业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其他行业主要包括化纤、化工、合成革、储油库、有机化学品仓储等。
2.右上标“1”为首批开展LDAR数字化管理的县(市、区),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建设或升级。
3.鼓励设区市将辖区企业统一纳入LDAR数字化管理。
附件3
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计划
单位:家
注:1.典型的VOCs低效治理设施参考范围:(1)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或上述组合工艺的治理设施,专门用于除臭的除外;(2)未建设活性炭等集中再生或处置中心的行政区域,单一或协同使用一次性活性炭等吸附剂;(3)用于非水溶性VOCs的喷淋吸收设施;(4)用于中、高浓度VOCs的生物法治理设施。
2.企业实施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的,治理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规范)。
抄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浙江海事局、省能源集团、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发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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