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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发布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时间:2021-12-22 16:57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第三节 大力推进碳市场建设

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碳市场制度体系,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适时适度开展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初始配额有偿分配,完善配额投放制度。完善碳排放报告、监测和核查体系,建立核查机构的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推进年度碳排放核查和履约,确保碳排放交易履约率。大力培育低碳新兴服务业,鼓励发展节能低碳认证、碳审计、碳核查、碳咨询等服务。加强碳市场风险监管与防范,确保市场健康运行。

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高质量完成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建设和机构组建,开展碳资产确权、登记、结算,完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系统对接、灾备管理等工作,做好系统运维,为全国碳市场稳定运行提供支撑。积极做好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的引导管理,加快推进区域性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的深度融合。

突破性开展碳金融创新。创新碳交易产品和碳金融工具,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努力将武汉市打造成为全国碳金融中心。依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充分对接绿色“一带一路”、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打造绿色交易博览会,推动绿色贸易发展。积极承办国际碳市场高峰论坛,推动建设低碳技术交易中心、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基地等国际合作平台,吸引更多的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绿色项目、绿色投资汇聚湖北。

第四节 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推进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开展近零碳城镇、园区、社区、校园及商业试点,推动试点地区实施减源、增汇和替代工程,实现区域内近零碳排放,形成中部地区、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到2025年,建成全省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20个左右。

拓展低碳试点示范。发挥武汉市在全国低碳发展领域的领头羊作用,开展碳中和路径研究,探索开展碳中和示范区建设。深化省级低碳城市(镇)试点示范,开展工业园区、社区、建筑、交通、商业等领域低碳试点示范。开展气候适应性城市试点。实施减碳示范工程,组建一批省级绿色技术研发中心,开展低碳产品推广工程和高碳产品节约替代示范工程。加大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重点项目支持力度。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的示范应用。

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推进一批气候投融资重点项目建设,建立湖北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开展与气候投融资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三方认证。积极争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积极承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子基金,探索可持续、可推广的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建立具有湖北特色的气候投融资体系。

开展“碳汇+”交易试点。大力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增强森林、湿地、农业用地储碳能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大力开展“碳汇+”交易助推乡村振兴试点,逐步引入农田碳汇、测土配方减碳、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等其他“碳汇+”交易。开发“碳汇+”项目核算方法,完善“碳汇+”交易收益分配和抵消机制,2025年底前在全省推广“碳汇+”交易。

开展碳普惠制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碳信用卡、碳积分、碳币等创新性碳普惠金融产品,引导市民、企业参与碳中和行动。积极搭建碳普惠平台,建立碳普惠数据采集、登记系统,促进碳普惠制试点。

第五节 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探索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建设管理模式,完善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利、交通、能源设施适应能力。针对气象、地质、排洪防涝等灾害,建设极端气候应急联动指挥体系。搭建气候大数据、风险预警、应急管理等平台,提升部门、街道、社区智慧化服务能力。

构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完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开展气候变化风险评估,提高风险实时动态研判能力。推进气候变化风险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开展灾害风险高发区等防灾减灾应用示范、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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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统筹推进“三水共治”,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强截污控源、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统筹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持续推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有河有水、有草有鱼、人水和谐”目标。

第一节 强化水环境治理

深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开展长江“三磷”排查整治“回头看”,对排污口及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推进磷矿采选及磷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工艺提升及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磷石膏库渗滤液收集处理回用,推进磷肥企业工艺提升改造,加强末端排放管控和达标排放管理。建立激励机制,支持企业研究运用新技术,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率。推动化工、焦化、农药、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氮肥、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持续以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分类管理,分期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持续开展城镇水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河湖长制,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确保水体“长治久清”。加快开展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查和整治。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污水处理厂差别化分区提标改造。鼓励开展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到202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推进小微水体治理,基本实现小微水体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

第二节 优化水资源利用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继续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实施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健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加强饮用水源信息公开。积极推进襄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黄冈市等城市应急和备用水源建设。推动南水北调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持续抓好输水沿线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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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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