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4:03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实施混错接管网改造、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收集效能,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在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等领域系统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补齐关键环节缺口,推动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到2025年,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不低于3900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不低于60万立方米/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不低于1.9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75%左右。(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源消费强度约束性指标管控,有效增强总量管理弹性。根据各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和完成情况,按照差异化原则,确定各市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各市可结合GDP增速预期目标,自行确定年度能耗总量目标;GDP实际增速超过预期目标时,可相应调整能耗总量目标。各市“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实行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将减排量科学合理分解到各市。加强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管理,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完善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强化监测、核查、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决杜绝重复计划、弄虚作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现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落实我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严格拟建“两高”项目审核,项目主要产品设计能耗强度需达到能耗先进水平、标杆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较高值,严禁对“两高”项目实施电价优惠。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分类施策,有效控制“两高”项目信贷规模,对合规“两高”项目绿色转型发展给予必要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法规标准。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修订《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具体办法,健全绿色交通标准规范体系。加强节能领域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节能减排领域开展地方标准项目研制,制定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对标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先进水平,推动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煤电、钢铁、焦化、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加大对清洁取暖的投资,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各级财政投入分担机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产品,扩大绿色信贷投放。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引导撬动作用,积极推广“绿票通”再贴现业务,引导更多资金投向绿色领域。推动绿色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更多的绿色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探索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担保增信等方式降低绿色债券发行成本。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对与高耗能企业开展市场交易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完善城镇供热价格机制。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近郊区探索建立受益农户污水处理付费机制。(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市场化机制。探索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配套制度,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和产业流动和集聚。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设立山西省服务中心。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以市场化机制挖掘需求侧调节资源,引导和促进电力需求侧能效、需求响应能力和负荷管理水平提升。结合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推动用户通过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来降低能耗,逐步实现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衔接,发掘新能源的环保价值。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发展。(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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