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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发布

时间:2023-01-05 14:34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14.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石化、涂料、医药等行业,选取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治理示范技术。聚焦饮用水水源,组织开展痕量污染物精准降解技术研发与示范。鼓励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海水养殖用药的监督抽查,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5.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聚焦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领域,加强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暴露评估、危害评估、计算毒理、环境危害机理、迁移转化规律及重点优先控制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技术等相关研究与应用示范。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和市级相关重点科研项目,推动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联盟、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开展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基础研究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涉新污染物科学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组织相关机构积极申报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本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技术体系。积极组织申报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广泛深入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重点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监管、执法等专业技能理论与实践培训,加快补齐业务短板。提升执法装备标准化水平和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实行人才定期交流机制,鼓励项目合作,联合培养人才。培育一支业务精湛、视野开阔、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统筹,建立跨部门协商机制。对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落实举措,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对涉及多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保障联合执法顺利开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天津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和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为新污染物治理建言献策。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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