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0 09:58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3.6%,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全省VOCs、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0.74万吨、5.02万吨。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等生态类城市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哈尔滨市、绥化市等松嫩平原重点城市实现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其他市保持达标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安排部署,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低、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量减少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相结合,突出重点污染物和重点行业,紧盯重点时段和重点城市,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逐步推进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产业、能源、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和源头防控、面源治理等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保持定力,稳中求进。坚持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着力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调整力度和大气面源污染治理力度。综合考虑对经济社会发展、生产生活以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影响。
系统谋划,突出重点。基于2035年美丽中国和“十四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突出PM2.5、臭氧(O3)等重点污染物协同控制,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针对空气质量状况、主要问题、污染来源、工作基础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结合资源环境禀赋特点,系统设计目标、任务、措施,“分层级”落实工作举措。
源头防控,协同应对。聚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同根同源性,强化源头预防和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
(三)目标指标。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3.6%,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全省VOCs、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0.74万吨、5.02万吨。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等生态类城市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哈尔滨市、绥化市等松嫩平原重点城市实现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其他市保持达标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严格环境准入要求。新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要严格遵照产业规划和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以及产能置换、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削减、碳达峰等相关要求执行,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能投产。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列出〕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按国家要求引导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大退出淘汰类产能、工艺、装备,提高限制类产能、工艺、装备淘汰改造引导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严格审批把关,严防污染下乡。对现有产业集群,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各地要根据产业集群特点,建设集中的热、汽供应中心;涂料类企业集中的产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普遍使用有机溶剂的产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使用量大的产业集群,统筹建设集中再生中心统一处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要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喷涂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哈尔滨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改造、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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