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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24-01-10 09:58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十九)坚持供热期错峰起炉。在每年供热期开始前,各市(地)根据锅炉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指导各供热企业有序实施。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供热锅炉应在气象条件相对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期间起炉,同一区域内不同供热锅炉实施错峰起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常态化开展错峰生产。督促相关市(地)严格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要求,生产通用水泥熟料、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及特种水泥生产企业按要求做好错峰生产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十一)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沙尘调查监测和遥感能力建设。根据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要,加强涉VOCs重点化工园区、产业集群等大气环境监测。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交通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哈尔滨市、绥化市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和省预测预报中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二)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发挥专家团队的科技资源优势,加强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VOCs与氮氧化物协同效应等方面研究,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程序化、标准化、业务化,2025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落实法规标准要求

(三十四)积极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跟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更新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严格落实。根据国家制(修)订的相关标准,探索构建符合地方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鼓励各市(地)、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落实政策措施、完善奖惩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生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发行绿色政府债券。实施黑龙江省大气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积极推进各市(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相关部门和企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各司其职,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评估,推动各项任务按要求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有力的市(地),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地),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并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和国际合作。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充分发挥地理区位优势,加强与俄罗斯远东地区、日本、韩国相关地区国际交流,讲好龙江生态环保故事。(省生态环境厅、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实施全民行动。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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