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1 09:29
来源: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近期,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曝光一系列违法案例,一家火电企业每次因故障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该公司连续超标4小时后,污染防治设施仍未恢复正常运行,仍在继续生产排放超标废气。
案例一
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按日计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2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燃煤发电机组废气自动监控氮氧化物因子连续超标。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公司对超标数据进行了工况标记,内容为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但根据《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火电企业每次因故障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该公司连续超标4小时后,污染防治设施仍未恢复正常运行,仍在继续生产排放超标废气。
经调查,该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自动监控通过校准校验,设施运行正常。1#、2#燃煤发电机组燃煤废气通过SCR脱硝、湿法脱硫、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脱硝使用的还原剂为尿素制氨系统产生的氨气,由于氨气输送管路堵塞,喷氨流量下降,导致氮氧化物浓度超标;1#燃煤发电机组于8月12日5时至8月14日10时氮氧化物持续超标,豁免时段外小时均值为62.28-248.26mg/m3,超标幅度为24%-397%(排放标准为50mg/m3);2#燃煤发电机组于8月12日6时至8月14日18时氮氧化物持续超标,豁免时段外小时均值为174.49-234.39mg/m3,超标幅度为249%-369%。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8月13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超标排污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
8月14日,执法人员跟踪检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改正,仍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废气监测结果显示:2#排气筒氮氧化物小时折算浓度超标为357mg/m3,超标幅度为614%。8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实施复查,该公司才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启示意义
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在治污设施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降低生产负荷仍然超标排放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案例二
某火电企业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2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火电企业3#燃煤发电机组废气自动监控氮氧化物因子连续超标。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公司对超标数据进行了工况标记,内容为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但根据《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火电企业每次因故障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该公司连续超标4小时后,污染防治设施仍未恢复正常运行,仍在继续生产排放超标废气。
经调查,该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自动监控通过校准校验,设施运行正常。3#燃煤发电机组燃煤废气通过SCR脱硝、湿法脱硫、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脱硝使用的还原剂为尿素制氨系统产生的氨气,由于氨气输送管路堵塞,喷氨流量下降,导致氮氧化物浓度超标;3#燃煤发电机组于8月12日6时至8月13日10时氮氧化物持续超标,豁免时段外小时均值为51.12-246.81mg/m3,超标幅度为2.24%-394%(排放标准为50mg/m3)。8月14日下午,执法人员实施复查,该公司已停止超标排污。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本案中,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侧面反映企业日常管理不足、环保理念不强的问题。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治污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切实保障好周围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和全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案例三
某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主要从事苯酚丙酮项目生产,锅炉产生烟气,配套建设了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CEMS测量室玻璃管破裂,在线监测设备已损坏,丧失监测分析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按规定报告、未及时标记的,未按规定时间修复的,视为排污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该公司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仪征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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