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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造船行业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11-06 09:39

来源: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启示意义】

该公司在明知治污设施未安装完成、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依旧开展生产违法排污,已经存在明显的直接故意。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管理任何时刻、任何环节都不能放松,只有时刻强化环保意识、坚持常态化管理,才能避免承担高额的金钱处罚和更为严重的后果。

案例4

仪征某船业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9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船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点位较多,均设置于场内露天广场上。部分点位虽配套焊烟净化器,但集气罩未开启或未跟随放置在焊接点位上方,无收集处理效果;部分点位则未配套收集处理装置,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根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规定,焊接工序产生颗粒物,应配套开启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该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焊接烟尘指在焊接过程中形成的,能够长时间浮游于空气中固体微粒。它是污染作业环境、损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引起包括尘肺在内的多种职业性肺部疾病。企业管理人员应承担起环境保护和维护员工健康的责任,规范配置相关处理设施,同时加强巡查、宣传,增强员工环保意识、职业健康意识,形成环境保护与企业效益、员工健康共同发展的良好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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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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