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06 09:11
来源:发改委
第2条合同文件
以下文件应构成甲、乙双方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应按下列文件顺序在前者为准。
本合同文件及指定附件
第二章建设运营权
第3条建设运营范围
3.1建设运营范围
在建设运营期内,乙方拥有以下权利:
3.1.1有权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环保设施,并拥有其所有权。
3.1.2有权获得以**项目产量(或其他计价基础)为计量基础的合同收益。
3.1.3有权获得环保设施附产物对外销售及综合利用所带来的收益。
3.1.4有权享有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优惠政策等所带来的收益。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本项目的与建设运营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和企业股权;但乙方可以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抵押本项目的运营权、资产、设施和设备等。
3.2独占性
甲方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建设运营工作是独占的。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工作工作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除非乙方未能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3.3建设运营期
建设运营期与**项目的主设施寿命期限相同。建设运营期可依据本合同进行修改。
3.4建设运营期的延期
如建设运营期满**项目的主设施仍未达到设计寿命或甲方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的设计寿命届满日后继续生产的,乙方有权选择在前述届满日后移交环保设施或继续运营环保设施。若乙方选择继续运营环保设施,则合同项下建设运营权的期限延长到**项目的主设施拆除日或环保设施拆除日(两者以先到为准,但在相关设施拆除前应提前1年通知另一方)。
3.5建设运营的监管
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对乙方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拆除环保设施的任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的实施方和监管范围等。
3.6安全性评价
如有必要,乙方建设的环保设施应满足安全性相关要求;同时,乙方应保证其环保设施与**项目的其他设施同步通过安全性评价,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4条界限划分
4.1界限划分的基本原则
对于甲乙双方相互独立的项目,不存在界限问题。但如果乙方在甲方厂界范围内建设环保设施,则乙方建设的环保设施,与甲方建设的主设施的界限,遵从当前常规项目建设中的环保设施的划分原则,详细的界限划分见本合同附件。
4.2总体界限划分
根据上述界限划分的基本原则,界限范围之内均由乙方负责(第5条约定甲方负责的除外):
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购、调试;
技术监督、检测检验等;
融资、投资;
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属于乙方范围,由甲方完成的工作,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4.3特定状况下污染物排污费的承担界限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约定外,双方就特定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污费的承担界限约定如下:
在乙方的保证值(例如环保设施效率)达到附件1的约定值(以环评批复的有关内容为基准值)时,依据法律仍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例如污染物排污费),由甲方承担。
若国家、地方政府要求的环保装置的标准高于上述标准,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对环保装置进行技改以适应并达到达国家、地方政府的标准,否则由此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污费应由乙方承担。
当甲方保证值变化时,使环保装置按当前技术水平无法达到国家、地方政府的标准时,应缴纳的污染物排污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可根据技改情况向甲方提出补偿方案,最终补偿方案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亦可约定,由乙方支付全部排污费。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5条项目核准与土地征用
5.1项目核准
甲方应负责**项目(包含污染物治理工程)为取得主管部门的核准的全部条件,并最终获得主管部门的核准。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项目核准工作。
甲、乙双方将共同就在本项目开展建设运营项目后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合作,确保本项目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
甲方应负责对已运营的环保装置技改方案进行立项、审查、报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等;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上述工作,并负责环保装置技改工程的实施工作。
5.2土地征用
甲方应负责或协助环保设施用地的征用、建设工程用地、副产物/材料堆放用地、五(三)通一平等基本建设手续。
对于环保设施用地在甲方厂界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无偿或有偿提供给乙方。环保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由乙方承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若需延期,甲方应负责办理,乙方予以协助。
对于环保设施独立于甲方厂界外的,土地所有权由土地征用方式确定。
第6条融资
乙方应自行筹措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确保建设工程按期竣工、通过试生产并投入商业运营。
第7条项目技术参数
7.1甲方保证的技术参数
甲方保证的技术参数,将作为乙方进行环保设施设计的依据,也将作为考核乙方性能保证技术参数的依据。甲方保证的技术参数应根据环评批复意见及初步设计相关技术参数值确定,主要包括(举例):
环保设施入口烟气量、污水流量、处理量等(视项目定);
环保设施入口污染物浓度;
其他必要参数。
甲方保证的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7.2乙方保证的性能参数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设计,并保证环保设施的整体性能。乙方保证的环保设施的整体性能参数主要包括:
污染物排放种类与浓度限值;
装置可用率
其他指标(如电耗、水耗等)
乙方保证的性能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第8条设计
8.1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府部门核准意见进行项目设计。
8.2设计的审核及批准
乙方应将环保装置初步设计提交甲方组织审查,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由乙方负责,报甲方备案。
8.3设计改动的审核及批准
一般性设计变更由乙方负责设计并实施,报甲方备案,重大设计变更乙方应将设计改动意见提交甲方进行审定。
8.4乙方的责任
乙方进行项目设计应保证对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环保装置的整体性能、整体或局部设施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
对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
8.5接口方案
对于乙方在甲方厂界内建设环保设施的,甲方应负责并协助在全厂初步设计中落实接口方案,向乙方提供电源、水源、汽源、气源、通讯等并送至环保设施。
详细方案见附件。
第9条建设
9.1场地的准备
对于乙方在甲方厂界内建设环保设施的(甲乙双方独立的不需规定此条),除甲方负责无偿提供环保设施用地外,建设工程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例如建筑安装工程组合场地、施工机械布置用地、设备材料临时存放场地等,由乙方提交合理的场地需求文件,甲方可批准并协助提供。
9.2建设工程管理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注意环保、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并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9.3进度协调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执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应与**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计划相一致,符合国家规定的“三同时”要求。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
在任何时候,如果建设工程不能达到预定的进度日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预计延误情况;
分析延误原因;
延误时间(以天数计算)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
乙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必要的其它措施以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4安装在线监测(按环保要求确定)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按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联网及其他工作。
乙方安装的在线监测系统,应当符合《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并接受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检定、测试。
9.5进口设备免税
乙方应基于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的原则,确定环保设施的进口设备、部件的范围。
进口设备经乙方确定后,应报甲方备案。
进口设备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甲方负责申请并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乙方予以配合;
乙方依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进口设备免税。
如乙方可直接申请并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可自行办理进口设备的免税,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10条项目验收
第三方治理项目按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
法律规定的法定验收,例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由甲方负责向验收机构提出申请,乙方负责配合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有关程序约定如下:
环保设施达到验收条件时,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
甲方对乙方的申请进行核实,并向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乙方配合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机构的意见进行改进直至最终通过验
收。在验收期间,甲方应积极主持、组织验收工作。
需要重新验收时,应按上述程序进行。
由甲方向验收机构提出申请是基于环保设施是**工程的一个单项工程。对局部或全部环保设施具备单独申请验收条件的,经甲、乙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向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对于多个排放源(如工业园区)且在各排放源厂外进行第三方治理的,按照地方环保要求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11条竣工延误和放弃
11.1竣工延误
11.1.1如果由于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或过失,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并投入运营,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确定),甲方有权终止建设运营权。
甲方终止建设运营权的,由甲方接管环保设施的建设。乙方已完成的投资,由甲方委托合格的评估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评估,确定已完成工程或工作的价值,并支付给乙方;
延误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甲方允许乙方继续实施,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依据甲乙双方确定的该项目的投资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但甲方未终止建设运营权的,甲方可允许乙方继续实施并依照延误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处理方式。
由于乙方的延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1.2如果由于甲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或过失,致使环保设施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投入运营,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建设运营权。乙方已完成的投资,由乙方委托合格的评估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评估,确定已完成工程或工作的价值,甲方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5日内将评估机构确定的乙方已完成的投资支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依据乙方已完成的投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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