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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文本 分建设和委托运营两种模式

时间:2017-01-06 09:11

来源:发改委

延误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如乙方继续实施,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但乙方未终止建设运营权的,甲方依照延误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处理方式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甲方的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1.2视为放弃

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该项目的建设运营工作应视为乙方放弃:

书面通知甲方或以自己的行动表示其已终止建设工程,并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实施;

乙方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xx天内恢复实施;

乙方出于自身主观原因在完工日期前连续xx天停止建设工程或调试,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且不是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所导致。

乙方放弃建设运营权的,甲方接管环保设施的建设。乙方已完成的投资,由甲方委托合格的评估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评估,确定已完成工程或工作的价值,并支付给乙方。由于乙方放弃建设运营权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3同步投运

乙方应确保环保设施的建设、验收等工作与主设施同步。如果由于乙方原因,环保设施未能与主设施同步投运时,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甲方原因,环保设施未能与主设施同步投运时,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运营与维护

第12条运营与维护

12.1运营与维护工作

乙方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改造、更新环保设施,因环保设备维修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或因事故需停运的,应向甲方报告。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批准。

乙方应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在线监测数据等能够反映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必要材料,并报甲方。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乙方安装的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传送监测数据。

乙方应对监测系统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查。

在线监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甲方,甲、乙双方共同向环保部门报告。

对于乙方在甲方厂界内提供环境服务的,环保设施的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应纳入甲方发电生产的统筹管理体系中,接受甲方对环保设施运营的监督和管理。乙方作为环保设施运营的主体,是环保设施安全、经济、环保运营的完全责任人。

12.3乙方的主要责任

在整个建设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乙方应保证在整个建设运营期内始终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运营环保设施,使环保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义务。乙方的主要责任如下:

确保环保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及通过安全性评价;

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性能保证指标;

确保合理、必要的投入对环保设施进行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以保证环保装置良好运行;

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或管理。

12.4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有义务支持乙方为确保环保设施良好运行所作的努力。甲方的主要责任如下:

保证项目主设施的正常运行;

确保合理、必要的投入对与环保设备有影响的项目相关设备进行更新及技术改造以保证环保装备上游系统良好运行;

保证环保设施的入口处的技术参数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值。

12.5不履行维护义务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甲方可给予乙方违约通知。如果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没有尽快采取补救维护措施,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维护,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自行或委托的公司为此目的进入第三方治理项目并运营环保设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上述维护费用,如果乙方拒绝支付,则甲方有权在合同款中相应扣除。

12.6生产与检修周期

甲方在制订下年度机组的大修和技改计划时,应通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机组的大修和技改计划,安排环保设施的大修、技改等计划时间,并与甲方协商,并甲方同意后确定。

乙方环保设施的运行应服从甲方的生产调度。

甲方应合理安排检修、技术改造时间,对乙方环保设施的检修与技术改造予以积极支持,以有利于环保设施的检修、技术改造与主设施同期进行。

12.7堆放、处理场地及其他

如有材料或环保防护产物的,乙方需在甲方场地临时堆放时,甲方将提供临时场地,其区域、面积及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技术协议中约定,并作为合同附件。堆放的面积、期限等在技术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计价与结算

第13条计价与结算

13.1收益

收益是指乙方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因环保设备运行而应获得的、甲方应支付的收益。

13.2起始时间

乙方收益结算的起始时间为主管环保部门颁发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文件之日,亦可从甲方认可之日开始。

13.3计价

依据不同项目特点,计价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3.4结算

定期结算,结算周期由甲乙双方协商。

13.5收益调整原则

在建设运营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给乙方的收益造成严重损失时,或平均污染物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可调整收益原则和公式。

13.6环保设施用电、水、汽等的结算

对于乙方在甲方厂区内的第三方治理方式,环保设施用电、水、汽等的结算单价为厂用成本价格(以年度财务报表为准)。环保设施用电、水、汽,由乙方在接入处设置计量装置。

结算采用限额方式,原则如下:

电、水、汽的实际用量超过乙方的性能保证指标值的部分,按合理的市场价格结算。

第六章项目的移交与拆除

第14条建设运营期结束后的移交与拆除

14.1建设运营期结束后的移交

建设运营期满后,甲、乙双方可协商将环保设施的运营权、全部资产、设施和设备经评估后,按双方确认的评估值移交给甲方或根据甲方的要求予以拆除。甲方接收环保设施的,自甲方接收环保设施起,环保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甲方接收前,解除所有与环保设施有关的权利的限制,例如出租、抵押、质押等。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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