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03 09:43
来源:海南省政府办公厅
研究岛外黄标车及超标车辆禁止入岛措施,适时出台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对我省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符合研发生产补贴标准的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实施补贴。在公交车、出租车、租赁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做好船舶、港口污染治理。
3月底前制订外海船舶、内陆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规范要求,建立在运船舶达标排放信息系统,定期公开在运船舶达标排放情况。(责任单位:海南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
研究渔船污染物排放管控方案。(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订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限期淘汰方案,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投入运营;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工作,禁止向船舶加注燃油质量不达标的油品。外来船舶入岛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海南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月底前制订港口作业扬尘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6月底前制订我省码头岸基供电实施计划,合理规划建设新建码头的岸基供电设施。出台地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以及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全面推进所有港口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开展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对已建成码头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大力推进槟榔加工污染治理。
3月底前制订印发海南省2017年土法槟榔熏烤炉灶清理工作方案和槟榔加工设备的规范要求,明确各市县政府应清理的土法槟榔熏烤炉灶名单及治理要求,推广符合环保要求的槟榔加工技术,动态更新全省槟榔加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月底前相关市县制定本辖区2017年土法槟榔熏烤炉灶清理工作方案,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推广符合环保要求的槟榔加工技术,引导槟榔加工行业绿色环保发展。(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
(八)严格治理餐饮业污染。
3月底前制订印发海南省2017年度餐饮油烟治理实施方案和餐饮油烟治理的规范要求,明确各市县政府应实施油烟治理的餐饮企业名单及治理要求,科学指导油烟治理工作,动态更新全省餐饮油烟治理企业项目库,相应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全省各市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100%。(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露天烧烤的监管,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3月底前制订公布禁止使用农药、化肥名单,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非环保乳油型农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逐步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6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月底前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划定秸秆禁烧区,秸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积极推广澄迈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鼓励各市县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政策。(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严禁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对露天焚烧垃圾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海南省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规划应坚持“集约化、高标准”的原则,严控环境污染与社会风险,统筹考虑全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明确项目建设的空间布局,实现垃圾高效科学利用与环境安全。(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加大督办力度。
落实各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对各市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落实不力的提请省政府通报批评,必要的启动约谈。(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二)强化信息沟通和通报督促。
强化信息沟通和配合协助,及时通报各市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度,推动各市县加大对局部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向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公室报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和总结材料。(责任单位: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三)落实考核制度,规范指导大气污染防治。
落实《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科学规范考核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时组织对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四)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年度计划按时完成。
各市县、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根据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监测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按时完成,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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