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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环境标准制修订办法

时间:2017-03-03 10:35

来源:环保部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 规范》(HJ/T173)的规定执行。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标准以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制修订项 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司、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形成项目计划;


(三)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六)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八)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九)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十二)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行政审查包括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和部常务会审查;其他标准行政审查主要为司务会审查,若为重大标准应经部长专题会审查;


(十三)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十四)标准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


(十六)标准编制人员工作证书发放;


(十七)标准的宣传、培训。 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1。


第六条 除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外,对于 环境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其他标准,在材料齐备、体例格式及表述规范、与现有标准体系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由归口业务司提交科技标 准司,报主管标准的部领导批准后,可直接从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 环节开始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科技标准司作为环境保护部标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


(一)维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协调性;


(二)会同归口业务司制定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计划任务,负责 项目计划调整及重大事项协调;


(三)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必要时参加项目开题论证 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等;


(四)会同归口业务司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并负责提请部常务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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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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