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03 10:35
来源:环保部
第二十九条 在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国内环境质 量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监测数据和环境基准研究成果,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环境质量 标准草案,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说明。
第三十条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相 关行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掌握国家的环保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控制项目,根据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污 染治理技术和排放污染物的特点,提出标准草案,并对标准实施进 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行业的达标率。
第三十一条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按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通用性。标准涉及的技术原则上应是通用技术,涉及的产品应已商品化并有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利用标准为企业做宣传或推销。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 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采 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第三十三条 工作周期为2年或3年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别在接到项目计划任务后14个月或18个月内编制完成标准征求 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三十四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归口业 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并在 15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三十五条 归口业务司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6)。审查会专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 结果由专家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同意公开征求意见。其他标准审查结果由专家组成员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及结 果统计与开题论证阶段相同,见第二十七条)。专家组就标准征求意 见稿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见附7),专家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 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审查。
第三十六条 归口业务司对通过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并按照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标准,办理征求意见事宜,面向社会公众及各有 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至2个月,重大标准可以多次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若征求意见结束后18个 月未发布的,需重新征求意见。
内容涉及对进口产品、货物或服务实行管制的标准,应按世界 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和国家出版的《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文告》有关规定,办理向WTO成员国通报和相关事宜。归口业务司组织填写WTO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表(见附9),送科技标准 司办理。
第六章 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的 40 个工作日内汇总处理各类反馈意见(见附10),编制完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三十八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 归口业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 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送审材料,并在15个 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三十九条 科技标准司会同归口业务司主持召开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归口业务司主 持召开其他标准的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6)。审查会专 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7 名以上专家组成。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结果 由专家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通过技术审查,并就标准对环境管理的适用性、标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和标准实施所具备的 条件和存在的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其他标准审查结果由专家组成员记 名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及结果统计与开题论证阶段相同,见第二十七条)。专家组形成技术审查意见(见附7),专家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审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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