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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环境标准制修订办法

时间:2017-03-03 10:35

来源:环保部


同一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 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 不能同时作为两家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过去三年没有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3个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以上项目的负 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 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归口业务司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评 审时应成立专家组,评审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拟任项目负责人情况;


(三)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等);


(四)从事标准工作的经历与业绩;


(五)对项目的理解及国内外相关情况了解程度;


(六)提出的标准制修订技术路线可行性;


(七)完成项目工作的基础;


(八)申报经费总额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九)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额度,根据财务有关管理规定、项目工 作范围和难度、已有工作基础和预算控制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作周期为从下达项目计划起至提交标准报批稿止,一般为2年,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预算确定后,科技标准司以部办公厅函的形式下达开展项目工作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在15个工 作日内填写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细化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归 口业务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并在30个 工作日内核准并返回。


第二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计划进行,原则上 不进行调整。因经济、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原项目计划不能适应这些变化或出现不宜继续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情况,归口业务司可提出项目计划调整申请,由科技标准司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计划任务后成立标准编制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编制组组长。承担单位应在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开题论证报告(见附4),报送归口业务司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归口业 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开题论证相关材料,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二十七条 归口业务司主持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对开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见附6)。论证会专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 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论证结果由专家组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作“通过”“不通 过”和“弃权”,需85%以上的专家表决“通过”方为通过论证。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见附7),专家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开题论证。

 

第五章  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标准编制组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8)。制订的标准将取代现行标准的, 应在标准中明确地表述标准之间的替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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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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