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03 10:47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7.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8.加快城区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整治。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治理城区工业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5〕125号)要求,完成2017年度安排的18家城区工业企业“四个一批”整治任务。其中,治理企业17家、搬迁企业1家。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四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9.开展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对马村区万方工业园区、中站区西部产业集聚区、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博爱县产业集聚区、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孟州市产业集聚区、修武县中铝工业区、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及城北工业园区等8个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现区域道路无破损,裸露黄土全面实现绿化或硬化,工业企业要达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物料堆场落实仓储(建成区范围内)或防风抑尘墙、物料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全面冲洗等整治要求,建立完善园区污染管控机制。各重点区域要成立整治指挥部,由各相关县(市)区第一网格长担任指挥长,加大投入,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2017年2月底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完成各自重点区域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编制工作,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9月底前,8个重点区域要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责任单位:马村区、中站区、山阳区、博爱县、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武陟县人民政府。
10.实施北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巩固北山整治成效,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和非法矿产品经营加工点,整顿持证矿山企业,恢复北部山区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族宗教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工商局、安监局、园林局。
11.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1)强化网格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焦办〔2016〕28号),结合行政区划、当地治安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系统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2017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将当地网格监管信息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开,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公开信息包括各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网格长及网格监管责任人姓名、电话,网格年度及日常监管任务,网格内敏感目标和重点污染源等监管对象名单。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各级涉及环保执法的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区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重点对全市国控、省控、市控、县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监管。对全市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生产发电等情况的实时监控,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没收环保电价所得,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全市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同时,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在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率先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着力实施燃煤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12.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1)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按照省制定的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及分解到我市的控制目标,制定各县(市)区分解目标,实施责任目标管理。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逐步提高。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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