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03 10:47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底,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3.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
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至少建成1座满足辖区内城市、农村洁净型煤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2017年9月底前,要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
14.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气化焦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焦政办〔2016〕167号)要求,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密管线分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在农村居民大力推广厨炊使用天然气。加快对五城区城中村“煤改气”力度,除计划拆迁村庄外,五城区其余城中村要力争2017年年底前完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部下达的以气代煤工程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农业局、旅游局、城乡规划局。
15.大力实施“煤改电”工程。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供电公司等11部门《关于印发<焦作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焦发改能源〔2016〕440号)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电价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电能替代工作,在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在农村居民推广厨饮电气化。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部下达的以电代煤工程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供电公司。
16.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
全面推行居民集中供热,加快热力管网建设,2017年底前,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65%以上,武陟县、博爱县建成区集中供热率达到40%以上,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温县要完成集中供热规划编制。按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完成市建成区范围内其他供热企业的整合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7.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合理确定热源建设方案,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支持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实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到2017年10月底,全市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8.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出台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9.强力推进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达到焦作市深化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所列的整治标准要求。其中,煤场数量多、规模大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规划设置煤炭物流园区,统一入驻标准,现有煤场必须搬迁入园。市城区不得设置煤炭物流园区。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进一步完善燃煤管控长效机制。
(1)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城乡规划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据各地高污染燃料区划定情况,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严格燃煤新建项目环境准入。自2017年1月1日起,严格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审批,把好新建用煤项目环境准入关。除集中供热外,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燃煤锅炉等新建用煤项目(国家、省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除外),且审批的新建用煤项目必须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并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其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即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禁审批所有燃煤新建项目。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集中供热;无集中供热但管道天然气覆盖的地区,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采用电、清洁能源。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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