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山东印发《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附:全文)

时间:2017-03-21 15:01

来源:山东环境规划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7号)要求,加强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山东省环保厅组织我院编制了《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该《办法》由省环保厅正式印发。

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有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等。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铝型材工业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以无组织排放为主,仅靠实测法无法满足核算需要。排污系数法对企业物料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末端治理技术差异等考虑不足,针对性较差。物料衡算法则对全过程VOCs的投入和产出进行核算,准确全面,目前国家及其他省份挥发性有机物核算多采用物料衡算法。

《办法》规定VOCs排放量等于VOCs产生量减去VOCs去除量。其中,VOCs产生量等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物料VOCs总含量减去回收的物料VOCs总含量。VOCs去除量等于企业各污染治理措施VOCs总去除量,去除量可通过监测或去除效率经验值的方式获取。

《办法》要求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本办法核算并填报排污费申报表,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

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

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为落实《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7号),加强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现将《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5日

信息公开属性:公开

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

—物料衡算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VOCs排放量的核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执行。其他行业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VOCs排放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核算期内VOCs排放量等于VOCs产生量减去VOCs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核算期内VOCs排放量,单位:千克;

E0——核算期内VOCs产生量,单位:千克;

D0——核算期内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第四条核算期内VOCs产生量等于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总含量减去回收物料中VOCs总含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0,物料——核算期内使用的所有物料中VOCs总含量,单位:千克;

E0,回收——核算期内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含固体和液体)中VOCs总含量,单位:千克。

第五条核算期内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Wi——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投用量,单位:千克;以物料购入凭证为计算依据;

WFi——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物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②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MS/DS文件),如文件中的物料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③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附件1取值。

第六条核算期内回收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E0,回收——指废弃或当作副产品外售等运输至厂外且不再进入生产系统回用的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含量,单位:千克;

Wj——核算期内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回收量,单位:千克;以危废处置联单或接收单位出具发票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WFj——核算期内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以投用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为计算依据(VOCs质量百分含量按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12

编辑:张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