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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附:全文)

时间:2017-03-21 15:01

来源:山东环境规划研究院

第七条核算期内VOCs去除量等于企业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总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D0——核算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总量,单位:千克;

D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可采用监测法和去除量公式法计算。计算方法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监测法;②无法获取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监测数据,但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工作台账、设备运行记录和设备点检表等证明材料时,正常运行时段采用去除量公式法计算。若企业未安装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或企业无法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则其VOCs去除量为0。

(1)监测法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D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C进口,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进口VOCs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C出口,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出口VOCs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Q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平均烟气量,单位:立方米/小时;

t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单位:小时。

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浓度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②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③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按照附件2执行。

(2)去除量公式法

无法获取监测数据时,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按30%计。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D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E0,i——核算期内安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生产环节的VOCs产生量(参照公式2计算),单位:千克。

第八条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本办法核算并填报《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附件3),申报VOCs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企业应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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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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