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1 10:08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6.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清零”,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加快燃煤窑炉电炉、气炉改造进度。(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7.“4+2”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临汾“4+2”城市列为我省首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6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负责)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8.实施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4+2”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见附件1)。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9.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4+2”城市要率先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10.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进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年底前完成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中,太原、阳泉、长治和晋城4市要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钢铁、水泥(含磨粉站)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要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在全省率先开展农药、医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11.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制定全省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分批发布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名单;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晋环发〔2014〕182号)确定的治理项目,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要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以及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见附件2)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以上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12.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晋环发〔2014〕176号)中所列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高费项目改造完成率达到100%。(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各市要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10月底前,将当地各行业错峰生产计划报省经信委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三项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13.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各市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相关企业将错峰生产计划报各市政府备案。10月底前,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全部停产。
14.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对于二氧化硫超标严重的城市,鼓励自加压力,实施采暖季钢铁企业限产,以高炉生产能力计,用实际用电量核实企业限产措施落实情况。
15.实施电解铝、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的电解铝、化工类企业要采取以下调控措施: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生产线少于2条的按产量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6.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17.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12月底前,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均要安装10台(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建设省、市两级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4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
编辑:张伟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