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1 10:08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组织制定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细化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党委、政府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企业,明确各项任务清单、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责任部门。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同时指导各地落实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要求,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各市、省直部门和相关单位于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报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完善经济政策。省财政厅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各地要研究对化工及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征收排污费。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支持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省、市、县三级要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给予补贴,市、县级政府要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用地指标。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基建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将电供暖电量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低谷时段发电企业直接招标。居民“煤改气”气价按照居民用气定价。金融部门要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加大对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积极融入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争取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山西与京津冀地区同等待遇,在污染排放、产业准入、重污染应急联动等方面共同承担改善区域质量义务,享受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支持,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建立完善以太原市为核心,辐射周边晋中、吕梁等市县的大气联防联控机制。在太原市对清徐、古交、阳曲严格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将晋中榆次区和吕梁交城市等市县纳入省城环境质量改善联防联控区域,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步改善。
(四)加强调度强化考核。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建立月调度、季通报机制,每月调度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采暖期加密调度频次,量化各项任务进度及完成比例,定期呈报环保部、省政府。领导组办公室要制定出台《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及奖惩办法(试行)》,对各市、省直有关部门空气质量改善及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每月对各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按月排名,按季度考核,对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的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失职渎职的,提出应予问责的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对空气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实行公开约谈。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同时参与环保部组织的“2+26”城市每月排名及季度考核。对各市“大气十条”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严肃问责。
(五)建立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加大科研经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研究成果及时准确为群众解疑释惑,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导和舆论引导工作。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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