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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4-26 13:17

来源:环境保护部

(一)环境基准与我国环境特征的适配性;

(二)环境基准制订方法的规范性;

(三)环境基准制订过程中使用数据的充分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环境基准制订过程中数据分析和推导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开展行政审查,批准后发布。

第四章应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环境基准可用于环境标准制修订、环境质量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国家环境基准数据库与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环境基准成果共享。

第十九条开展环境基准的科学普及与宣传,加大技术培训与交流,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基准工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有权勒令停止,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应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开展工作,对环境基准科学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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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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