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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项 云南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

时间:2017-05-03 13:46

来源:中国水网

1.自检自查。以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督查通知,要求各州市、省直有关部门对“八文件”和《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形成自检自查报告,报送省委督查室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实地督查。在各州市、省直有关部门自检自查基础上,省委督查室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重点对部分州市、省直部门《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实地督查。

3.形成督查报告。在自检自查和实地督查基础上,形成督查报告上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4.整改落实。督促各有关州市、部门进行整改。

(二)省发展改革委

1.积极协助省委督查室开展实地督查。

2.将督促检查纳入云南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年度行动计划,明确由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的情况报送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十五、云南省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要求不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常抓不懈

整改目标及措施:

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环境保护法》培训力度。重点对各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实战培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省级加大对州县环境执法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企业的环保守法意识,激发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

(二)加大督查、稽查、通报、问责力度。对地方环保部门《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督查、稽查。对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案件数量少的地区加大通报和问责力度。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适时组织对部分州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三)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组织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在全省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督促各地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衔接,加强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昭通市、丽江市、保山市、红河州整改措施附后)

十六、云南全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费用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由2013年的1.66%下降至2015年的1.54%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增加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政府环保投入能力。

(二)多渠道筹集环保投入所需资金,建立多方参与的环保投入机制,积极推广应用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环境保护领域。

(三)调整、优化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构和支持重点,加强对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项目的指导,通过竞争立项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稳定投入机制,稳步提升环境保护科目支出额度,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五)2017年底前,采用更科学的统计口径,将林业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统计到环境保护投入中,客观反映财政支持环境保护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整改措施附后)

十七、全省已建成的15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管网不配套、截污不彻底等问题;70个省级及以上工业(产业)园区中,有57个未建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570个建制镇只有32个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30个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省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只有30%,多数地方尚未开展禁止养殖区域划定工作,部分养殖企业没有配套完善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或者设施管理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完善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督促指导各地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用好省级补助资金,新建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3780公里,继续完善污水管网2765公里,改造老旧污水管网239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84.5万吨/日,全面整改管网不配套、截污不彻底等问题。

2.加快乡镇村庄“一水两污”推进力度。2016年—2020年,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筹措15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乡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公厕建设、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采取推行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推动项目建设,2020年所有乡镇和1万个自然村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和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机制,到2017年全省所有乡镇建成2座以上公厕,建制村村委会建成1座以上公厕;到2018年,4个国家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全域治理;全省95%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同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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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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