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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项 云南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

时间:2017-05-03 13:46

来源:中国水网

云南省发布《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列出了46项整改措施清单,成立省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牵头,下设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3个专项小组,全面抓好国家三个“十条”的落实。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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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

为认真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保46个整改落实类问题和4个关注加强类问题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并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完善长效机制,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快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

1.把绿色发展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2017年起,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都要设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题内容,通过学习,筑牢各级领导干部的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绿色政绩观。(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各州市党委)

2.深化党校和行政学院生态文明教学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和其他干部培训,要加强教学研讨,深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教学内容,切实让绿色发展理念植根于广大干部的头脑中,自觉指导工作实践。(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3.拓展全社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意识。在省主流媒体设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栏,持续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展示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利用各类新兴媒体,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环境保护厅,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4.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报告。扩大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环境事务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增强企业和公众环境守法意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群众舆论监督。(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相关厅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1.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在总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强化空间“一张图”管控,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实行生态环境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2.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积极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新路子,把绿色理念融入产业发展中,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大力培育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3.发展壮大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推动企业循环生产、产业循环组合、园区循环改造,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深入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减排,推进水、土地、矿产等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4.优化经济发展方式。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逐步化解过剩产能。加快供给侧改革,多管齐下,优化总供给的结构与效益,强化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手段的运用,建立低效企业破产退出机制,推进产能优化重组。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力争2017年底全省矿山总数控制在2014年经本级人民政府签字认可的矿山总数的70%以内,“十三五”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压实环境保护责任

1.环境保护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17年起,省、州市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县、乡党委和政府每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业务工作内的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3.强化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新增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在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考核权重,权重不低于8%。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持续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考评办,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国资委、统计局)

4.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健全问责机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审计,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追责。2017年底前,制定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细化责任追究事项。(牵头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环境保护厅,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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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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