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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月1日实施

时间:2017-07-03 11:28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4.2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胶粘剂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甲醛含量执行表1中第二阶段的限值。

4.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胶粘剂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甲醛的含量执行表1中第二阶段的限值。

4.4家具中使用涂料、胶粘剂等原辅材料中涉及的主要VOCs见附录A.2。

4.5即用状态的涂料、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或甲醛含量可以按照附录B中计算公式核算,也可以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分析方法实际检测获得。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有组织排放限值

5.1.1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5.2.1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3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5.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5.3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5.3.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4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5.4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5.4.1调漆(胶)、涂装工序等产生VOCs的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达标排放。

5.4.2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涂装设备应在密闭空间内清洗,清洗后的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5.4.3表面打磨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安装集尘系统。其他产生颗粒物的工序,其废气应有效收集,达标排放。

5.4.4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应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有效收集。

5.4.5废气处理装置应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附录C的要求记录、保存相关信息。

5.5排气筒高度

5.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如果排气筒高度不能满足15m要求,则NMHC排放速率按照附录D外推后再严格50%执行或者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5%;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速率按照附录D外推后再严格50%执行。

5.5.2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D。

6监测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必要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2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新建企业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满足附录E的技术要求。

6.1.3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6.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6.2排气筒监测

6.2.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16157、HJ/T397、HJ/T373、HJ/T75、HJ732的规定执行。

6.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不少于3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DB31/1059-201776.3无组织排放监测

6.3.1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

6.3.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装置区、储罐区下风向下1米,高度不低于1.5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3.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计平均值。

6.4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75中相关要求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5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按表5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6.6当需要对即用状态涂料和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和甲醛含量进行测定时,按照表6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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