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3 11:28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企业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7.3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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