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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北京市发布地方标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8-02 13:24

来源:北京市环保局

3.6

质量监督

对质量体系运行和环境监测过程及其监测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4基本要求

4.1工作场所及环境条件

4.1.1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能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场所,场所的工作环境和基本设施应当满足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样品制备和贮存、信息传输与数据处理、技术档案贮存、保障人员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4.1.2环境监测机构应识别环境条件对环境监测结果的影响。当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环境监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确保其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4.1.3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明确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对有关危害进行明显警示。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区域存放样品。

4.1.4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独立的区域放置采样仪器设备、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并实施分类管理。

4.2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4.2.1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监测分析、安全防护、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等。仪器设备和设施的类别、数量、功能和技术指标等应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

4.2.2对监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4.2.3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功能和性能指标持续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要求。所有仪器设备,包括辅助设备,均应有状态标识标明其工作状态。如果设备脱离了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2.4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在使用时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现行有效并便于操作人员取用。

4.2.5环境监测机构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制定期间核查年度计划并有效实施。

4.2.6环境监测机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对于状态不稳定的、使用频率高的或过低的、使用环境恶劣的、使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的仪器设备应加强期间核查。期间核查方式、过程、结果等均应记录并保存。

4.3标准物质

4.3.1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物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3.2环境监测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标准物质。

4.3.3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

4.3.4环境监测机构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可采取核查存放环境、保存期限等方式进行期间核查并记录。

4.4人员能力

4.4.1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能够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包括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人员数量应满足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以及正常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需要。

4.4.2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和实验室基础知识及安全常识,掌握相应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等。

4.4.3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环境监测人员进行持续有效培训,确保环境监测人员具备准确实施方法标准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有效贯彻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培训记录应归档保存。

4.4.4环境监测机构所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现场测试、样品采集、监测分析等活动的人员,均应通过能力确认后持证上岗。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明确岗前培训、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结果评定、考核记录、上岗证管理等要求。

4.4.5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等内容,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应覆盖考核项目的内容及方法。

4.4.6每个监测项目应确保至少两人持证。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等,在未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得独立从事监测活动,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4.4.7环境监测机构应归档保存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原始记录,内容包括考核计划、培训记录、监测人员理论考核试卷及评价结果,基本技能的考核内容和评价结论,样品分析的考核结果,其他考核方式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参加考核人员是否通过考核的结论等。档案保存期限至少6年。

4.4.8样品采集应单独持证,上岗证中应明确持证人员能够采集的样品的种类。监测人员的上岗证中,通过能力确认的监测分析项目应与环境要素和监测方法相对应。其他持证人员所持上岗证中所列持证项目应详细、明确。所有上岗证均应注明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

4.4.9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持证后监督,确保环境监测人员的能力持续适应环境监测任务的要求。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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